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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公民教育在西方世界的历史关联具有普适性与客观性,在中国也不例外。

当然,对网络与司法的隔离是一种适度的隔离,不是绝对的隔离,换句话说,网络与司法隔离是原则,不隔离是例外。2006 年 4 月 21 日,许霆和郭安山利用 ATM 机的故障取款,许取出 17. 5 万元,郭取出 1. 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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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指出:通常,当集体无意识在更大的社会团体内积聚起来,结果便是疯狂,这是一种可能导致革命、战争或类似事物的精神瘟疫。连接网络的开关机制是权力的特权工具,掌握开关机制者成为权力的掌握者。2001 年 11 月 14 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2001 年 4 月 6 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网络社会还需要诚信为本吗》一文,文中提到:网络社会不同于我们接触的真正的现实,更多的是停留在一个虚拟的世界……,其中的网络社会则是一种虚拟的空间(Cyber society)。网络报道为追求轰动效应,提高点击率,可能利用网络信息传播之虚拟性的弊端,对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给法官判案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13][美]格雷:《法律的性质和渊源》[M],转引自[美]本杰明.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78 页。[5]参见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J],《浙江社会科学》2010 年第 3 期。如有的法官所言:我们对人们面临涉及剥夺他人自由或生命的事项必须作出决定时寻求其在宗教信仰上的帮助并不感到惊讶。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主要由陪审团来予以适用。注释:作者简介:肖沛权,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而信奉正统派基督教或文字解释主义之人更倾向于惩罚犯罪人。在该案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评议阶段,陪审团主席拿出其个人学习的圣经,并向所有陪审员朗读了有关要求人们服从作为上帝执事并有权惩罚犯罪的管理权威。

但是,如果仅仅因为陪审团在自由裁量时有一定的主观性而否定其合理性,则有失偏颇。接近 90% 的比例与某一圣会或宗教组织相联,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宗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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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不同的是,西方现实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宗教不可分离。在法院活动中,一定不能有偏见或偏好,一定不能有专断性或间歇不定。美国学者德雷普金教授(Israeal Drapkin)在他《罪与罚:古代篇》(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ncient World)里总结说:十诫是西方文明道德和法律的基础。[39]而在 Jones v.Kemp 案中,乔治亚州上诉法院以陪审员在评议中使用了《圣经》为由撤销了死刑判决。

如辩方律师可以候选陪审员是控方律师的亲戚而有偏袒之虞为由将该候选陪审员排除。有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先例。除了种族或性别理由外,控辩双方可以根据任何理由排除候选陪审员。一方面,法律受到宗教信仰的影响。

一方面,有因回避有助于排除因与案件有某种联系而存在偏见风险的人充当陪审员。但是,即使陪审员确实从外部来源获得相关的信息,也不会自动导致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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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任职的 9 位大法官由 6 位信仰天主教以及 3 位信仰犹太教的大法官组成来看,天主教大法官占了大法官总人数的 2/3,因此,目前的联邦最高法院被称为天主教的最高法院。其实即使从陪审员的宗教信仰与其法律态度之间的关系来看,陪审员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受其宗教信仰影响是审判中的必然现象。

[18]由此,从陪审员在评议时援引圣经经文作为判决参考便可看出陪审员的宗教成分,也可管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中所蕴涵的宗教因素,因为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陪审员在一定程度上难逃宗教因素的影响。因此,或许有人会质疑法官审理案件的宗教因素。因此,所需解决的是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考量宗教因素度之把握问题。其实不然,陪审员在判决时寻求宗教上的指引在司法实践中是司空见惯的现象。[4]美国有宗教信仰的民众的比例如此之高,在随机抽出普通公民担任陪审员时,不可避免地会抽出有宗教信仰的公民。这样的信仰必然会使正统派基督教信奉者笃信违反法律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且应当进行惩罚。

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认为合理怀疑一词属于不证自明的概念,也许难以再进一步对其进行定义,[44]另一方面对大量下级法院关于合理怀疑的定义进行处理,判断其定义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随着时间的流逝,环境剧烈地改变,为了将古老理想真正适用于新的现实,这要求古老先例的重新考量或新规则的进化。

反之,若其对案件不存在疑问,那么其道德压力即得到有效克服,因而其必须对案件作出判决。See Brian H.Bornstein & Monica K.Miller,supra note 7,pp.70 -76.[14]See Brian H.Bornstein & Monica K.Miller,supra note 7,pp.70 - 76.[15]541 F.3d 329 (Tex.2008).[16]Brian H.Bornstein & Monica K.Miller,supra note 7,p.68.[17]129 S.Ct.80 (2008).[18]Brian H.Bornstein & Monica K.Miller,supra note 7,p.68.[19]Young v.State,12 P.3d 20,48 - 49 (Okla.2000).[20]State v.DeMille,756 P.2d 81 (Utah 1988).[21]Sundby,S.E.,A Life and Death Decision:Jury Weighs the Death Penalty,Palgrave Macmillan,2005,p.73.[22]Brian H.Bornstein & Monica K.Miller,supra note 7,p.90.See also David Gibson,A Catholic Court?Let the Arguments Begin,Politics Daily,Oct.4,2009.[23]David Gibson,supra note 22.[2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8 -69 页。

[28][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202页。本文拟对美国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宗教逻辑进行分析,以期加深我国法律界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进而使该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

可以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从这个意义而言,排除合理怀疑本身就具有固有的理解问题。我国应当如何面对排除合理怀疑本身所固有的疑难问题,怎样形成具有我国语境特色的实际操作细则,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法律体系的纯粹性,否定其他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存在,力图把法律同宗教分离开来。

有罪证明标准问题看似只是法学问题,深究起来,却发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蕴涵着深刻的宗教逻辑。如在 Oliver v.Quarterman 案,被告就以陪审员在判决时以圣经内容为参考侵犯其宪法第 6、第 8 修正案之权利为由提起上诉。

从纯粹规范的适用逻辑的角度来看,陪审团在评议时应该只根据证据与法律,而不能牵涉宗教信仰。还有两名陪审员在评议时各自参考了圣经经文

没有大法官公开承认本人为无神论者。从这个意义而言,排除合理怀疑本身就具有固有的理解问题。

[20]那么,陪审员是否确实根据宗教上的指引作出裁判呢?从学者的相关调查来看,确实有陪审员在作出裁判时受其宗教信仰影响。但是,如果仅仅因为陪审团在自由裁量时有一定的主观性而否定其合理性,则有失偏颇。[33]龙宗智:上帝怎么审判,载《法学》2000 年第 4 期。[27]毋庸置疑,法律与宗教必定具有一定的牵连,所需解决的问题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如何应对法律与宗教这一客观存在的牵扯关系。

刑事诉讼法属于法的范畴,固然具有普通法之品性。怀疑一词最初就是属于神学的、宗教的观念。

随着时间的流逝,环境剧烈地改变,为了将古老理想真正适用于新的现实,这要求古老先例的重新考量或新规则的进化。因此,所需解决的是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考量宗教因素度之把握问题。

三、排除合理怀疑宗教考量度的面对伯尔曼曾指出:假如不去探讨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方面的话,要理解这一传统的革命性质是不可能的。我国应当如何面对排除合理怀疑本身所固有的疑难问题,怎样形成具有我国语境特色的实际操作细则,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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